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
日期:2015/3/18 15:51:32   浏览次数:    作者:

 各市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告知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特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以及防护措施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告知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宣传引导,全面提高对职业病危害告知重要性认识,积极推动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落实。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制度。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见附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企业可自行翻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相关内容。

三、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各市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要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备查。凡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落实,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34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附后)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

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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